关于石河子籍在疆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尽快形成丝绸之路核心区“七中心一枢纽”,决定开展石河子籍在疆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工程”。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1.石河子籍(含原石河子籍)在疆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2.石河子籍(含原石河子籍)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在疆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级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高级职称人员以及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人员,有违法违纪正在接收组织调查的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三、安置原则 1.有编制(备案)空额原则; 2.同层次对口安置原则; 3.服从组织调剂原则。 四、办理程序 1.发布公告(6月10日—7月20日):在兵团考试信息网、石河子电视台、石河子零距离等平台发布公告。 2.受理申请(6月10日—7月20日):有回石意向人员填写《石河子籍在疆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工作报名表》(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将毕业证、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认定事业单位身份表)、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无违纪违法证明及其他报名所需材料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师市人社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确定岗位(7月20日—7月25日):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结合编制情况对拟调入人员研究提出安置岗位。 4.组织面谈(7月25日—7月31日):在指定时间内,由相关单位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面谈或网上面谈,符合条件的发放调档函。 5.进行体检(8月1日—8月5日):面谈通过人员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的相关要求自行在当地医院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扫描后发到指定邮箱,体检无问题的发放商调函。 6.办理手续(8月6日—9月30日):返石人员持商调函办理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登记或登记后不能按时商调个人档案及行政工资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保障政策 1.符合《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管理办法》中1-8层次人员,除享受调入单位待遇外,同时享受对应层次人才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享受每月元人才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每月元人才津贴,购房补助15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每月元人才津贴,购房补助20万元;省级、国家级专家,分别享受每月—元人才津贴,购房补助30—50万元。人才津贴享受期限均为3年。 2.调入人员到岗签订服务协议后给予一次性返乡安置费元。 3.调入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本人调入前一次体检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返乡交通费。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由所在单位报销来石一次性交通费(元以内)。 本公告由师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楚杨黄玉亮 联系—15 邮箱: q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