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16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兵教发〔〕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现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四条认定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各项资助政策中资助比例及资助档次核定的主要依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师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局、发改委、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第八条各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校(园)长为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确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资助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年级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九条认定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就学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十条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1.特别困难。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原则上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具体情况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2.困难。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原则上为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家庭子女、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子女、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体情况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3.一般困难。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开支。具体情况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第十一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要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确保特殊群体信息无遗漏,并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中等职业院校可延长至两个月完成)。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班级民主量化测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三级评审制度,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严格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民主评议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的现象发生;不能简单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和“轮流坐庄”。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本师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须教育局教育资助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汇总后,统一与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非本师户籍学生直接由学校依据《申请表》中的个人承诺或法定证照审核确认。(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身份证号或学籍号必须进行关键信息4-6位隐蔽处理)。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学校认定等级评审制度等相关资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同时将最终确定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要求班主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困难学生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教育局将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款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学校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第五章督查问责第十五条师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残联等部门以及各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师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家庭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师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残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国家、兵团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本通知与师市此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师市教育局师市财政局师市民政局师市发改委师市人社局师市残联年6月24日来源:石河子政府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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