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4/1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今年以来,石河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在依法行政和柔性执法方面大胆探索,在执法过程中探索推行“首违不罚”制度,以服务好、保护好市场主体为出发点,公正执法,助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和市容环境。截至目前,已受理“首违不罚”案例件。

那么,何为“首违不罚”呢?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不是“违法不罚”,它有几个基本前提:一是首次发生,二是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三是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一是首次发生。首次即初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

二是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需要注意的是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两句中的“轻微”所表达的含义不同。第一句中的“轻微”对应的是违法行为;第二句中的“轻微”对应的是危害后果。对于“行为犯”而言,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使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的,即可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反之,对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探索推行“首违不罚”的过程中,城管队员根据事实情况柔性执法,让行政管理更有温度。“首违不罚”不等于“免责金牌”,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同时,石河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严格管理执法痕迹。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告知承诺制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下一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通过依法开展“首违不罚”,让城市管理执法“尺度”和“温度”有机结合,既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发挥实际的教育意义,让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地落实到基层一线,以实际行动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城管服务就在身边”,赢得石城人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通讯员陈蕾)

来源:石河子城市管理委员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