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在年国家版权宣传周期间,石河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一起典型无证零售盗版图书案件。 当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孔某在石河子大学校园内零售疑似为盗版的图书。鉴于孔某的行为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孔某的身份证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在获得相关批准后,执法人员对现场孔某零售的图书和相应工具进行扣押,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其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经初步了解,孔某系外地人,无业,其在外地低价购买盗版图书后,在校园周边长期非法经营。目前此案件已立案调查,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相关法规链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