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4月11日,从石河子市民政局获悉,《八师石河子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4月1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丧葬办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服务六大项救助供养。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将不再享受低保。

三类人纳入特困救助

根据《实施办法》,具有师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

兵团统一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全自理标准每人每月元、半自理标准每人每月元、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网络配图

特困人员供养原则上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补充;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连队、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民政局及各团场、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办)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便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委托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另外,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救助供养具体有什么?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

在基本生活方面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在照料服务方面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在疾病治疗方面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在丧葬事宜方面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团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连队、村)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在住房救助方面

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满足居住条件的养老院,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在教育救助方面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如何申请特困救助?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团场、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连队、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来源:明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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