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众所周知,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响应国家环境治理,保护石河子的蓝天碧水,1月26日,石河子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放污染物有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如果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放污染物,会有哪些后果?快来一起看看!

一、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排污企业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未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后未经原核发部门许可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对出现上述情形对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不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其中对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环境信息,信息内容应当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一是申请前的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向公众公开其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其附件等内容。

二是申请后的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排污信息,扩大与公众沟通的渠道。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未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监测数据是环境保部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依据。排污许可制度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并设置和维护监测设备。排污单位要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整治: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的规定,排污单位提供虚假监测数据或者篡改监测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有关规定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师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和技术帮扶力度,指导师市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放污染物,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台账、信息公开、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除了应尽量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以外,排污单位还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若已经出现相应的违法行为,切勿产生侥幸心理,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按日连续处罚或刑事处罚。

因此石河子各排污单位理应牢固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台账、信息公开、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来源:第八师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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