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人,都爱看石城网报 专题丨生活丨直播丨你最关心的石城大事 今天是你跟我认识的第35天丨每天一期丨不见不散 ◆◆◆◆◆ 来源:石河子市法院 年开始了,曾经发生的“毒包子”案,‘种子欺诈’案等案件引起了石河子市民的广泛 今年,我院还审理了四起小吃店业主在制作、出售包子等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的含铝食品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10—11个月不等刑罚,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郭某等十八人骗取贷款案 年1月,郭某等0人以在第八师某团承包土地需要资金为由,以五户联保的形式提供个人贷款资料及虚假的“某团职工土地种植合同”,在石河子某银行下野地支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等资料。向该行申请农业贷款共计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该0人均将所得贷款交由被告人郭某用于其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郭某、张某等18名被告人未按期归还贷款。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指使他人虚构承包土地的团场职工身份,提供并指使他人使用虚假的团场职工土地种植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资格,仍提供身份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或组织人员帮助郭某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在51至万元不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分别判处郭某、张某等18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至元的罚金,责令18名被告人共同退赔全部银行贷款。 吴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案 被告人吴某系某团场个体养殖户。年11月,我院对周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未主动履行元给付义务,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于年10月向周某支付了4万元。年1月,我院作出执行裁定,对吴某名下一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所属鱼池进行了查封。但吴某在明知鱼池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鱼池内的鱼虾出售,获款1万元,却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年11月,我院又作出裁定查封了吴某养殖的另一鱼池。年4月17日,经查证,吴某正在擅自处理该鱼池中的鱼,并将应收款项汇入其弟媳李某的银行账户,我院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银行卡予以冻结。4月8日,我院对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吴某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随后,我院又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5月31日,吴某将涉案执行案款元全部还清,并于6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我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反恐罚单”行政诉讼案 今年月14日凌晨,石河子市公安局北子午路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旅馆、宾馆检查中发现,石河子市某旅馆在同行的三名旅客中有两人没有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容留三人住宿。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旅馆法人代表张某作出罚款10.5万元的“巨额罚单”,对旅馆主管负责人郑某(张某丈夫)罚款元。张某和郑某对此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以来,全疆乃至全国首例因“反恐罚单”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我院审理后认为,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涉及社会生活各领域、各行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和参与。张某和郑某的行为在反恐形势异常严峻的今天,将会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将会对社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原告郑某和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 公交车乘客摔伤索赔案 年9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林某驾驶16路公交车,沿北三路由西向东公交线路行驶至糖厂生活区站停车上下乘客时,由于车辆刹车惯性作用,正从一层楼梯上车厢二层的朱某摔到一层,将乘坐在一层的乘客王某砸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某伤愈出院后,认为其受伤系被告朱某从二层楼梯处摔下后砸伤所致,且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林某停车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公交公司在线路公交车内贴有警示标示,但作为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林某在到站停车时,应当确保乘客的安全。由于林某的停车行为造成正在上楼梯到二层车厢的朱某不慎摔下,身体砸上王某,造成王某受伤,林某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手拉菜车通过楼梯上至车厢二层时不慎摔下,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0%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公交公司应根据林某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石河子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0元,朱某赔偿王某损失.83元。 承重墙被砸违约赔偿案 年6月,侯某与金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某作为承租人租赁侯某的三层房屋。合同签订当日,金某给侯某支付租金元、押金元,侯某给金某出具了收条。当年7月,金某对该房屋二、三层进行改造装修。在改造房屋二楼的过程中,金某将二层的承重墙大部分打掉,后又对涉案房屋的二楼、三楼进行了加固和装修。1月,金某将房屋的二、三楼租给案外人小李从事艺术培训。年6月,金某对房屋二楼进行了第二次加固。后侯某发现自己房屋二层楼的承重墙被砸,导致房屋二楼房梁、三楼大部分墙体出现严重裂缝,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金某承担违约金5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被告将租赁房屋二楼的承重墙砸掉,属于以上变动建筑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侯某与被告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金某给付原告侯某违约金元。 公厕造成房屋价值贬损案 年9月10日,原告郝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预售的位于开发区某小区房屋一套,该预售合同还附有一份涉案房屋第至6层平面图。年4月,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同年6月,原告装修入住。年5月,原告发现该商品房一楼出现一间“挂牌”公共厕所,且该公厕前后两个排气扇之上是原告购买房屋的客厅和卧室。原告遂以厕所产生的异味和盲人报警装置、冲水产生噪音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房屋严重贬损为由与开发商交涉,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折价损失8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公司不仅负有向原告郝某交付房屋之义务,还负有对所交房屋的瑕疵担保及其他附随义务,原告对房屋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案涉房屋正下方为公厕的告知义务。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正下方为公厕,该公厕虽未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行、用水等,但厕所位置特殊,清洗厕所发出的声音及散发的气味,一定程度上构成低频噪音污染和气味污染,故而该房屋的价值会产生贬损。家是每个人的归属,而房子是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人们倾其积蓄购买房子的时候,共同心愿是房屋具有舒适、正常的生活环境,被告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购买者的需求。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房屋真实基本情况的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折价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给付原告郝某房屋折价损失元。 农工购买种子被欺诈案 年11月11日,原告马某与同连农工王某等一起前往被告李某经营的麦种经销部购买春小麦麦种。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春麦麦种公斤,单价3.8元/公斤,总价格元。同去的王某等人也购买了同品种麦种。年11月13日,原告将麦种播种到自己承包的耕地中。一周后,王某等人发现提供的非春麦麦种,而是新冬18号冬麦麦种。原告随即电话询问被告已经将播种到地里的麦种如何处理,得知麦种没有质量问题。年5月,被告到原告种植的麦田查看了小麦受损情况。期间,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遂向法院起诉。年8月,原告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认为其种植小麦绝收的原因是种植春小麦的时间错误种植成了冬小麦品种,造成的损失为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已过播种季节的新冬18号冬麦麦种出售给原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原告在发现误播麦种后,也应当在适时季节采取种植其他农作物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未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也未及时发现购买的麦种非春麦麦种,且在播种后未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就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马某三倍的种子款元,驳回其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元的请求。 学生受伤致残赔偿案 6岁的原告程某系被告幼儿园学前班学生。年3月17日下午,临近放学时间,原告紧贴着其所在教室打开的门站立,回头时,左眼碰到了门把手上。此时,程某所在班级的带班老师正在走廊上与他人交谈。原告受伤后,带班老师陪同程某父医院。后程某因病情发展多次住院治疗。年1月,经医院诊断:程某左眼球破裂(陈旧性)、左眼角膜白斑、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左眼继发性青光眼。经司法鉴定程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被告作为受幼儿家长之托,对幼儿进行日常管理、监护、教育、照顾生活的特殊机构,在园期间,应确保幼儿正常生活、学习和人身安全,这既是被告的责任,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在被告受托期间受伤,被告作为管理者和受托监管人,就原告受伤一事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石河子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合计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