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突然去世,借款人的配偶既未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且表示并不知情,那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这关键要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石河子市民李女士与王东是一对80后夫妻,两人于年6月结婚。年1月1日,丈夫王东向朋友陈兴借款46万元,王东给陈兴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陈兴肆拾陆万元整,还款日期年3月31号。”当天,陈兴即向李女士具有短信提示功能的公务卡转账40万元。年2月,王东不幸突发疾病去世。陈兴于年3月、4月联系李女士要求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陈兴于年5月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还款40万元和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李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兴借款40万元,并支付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罗敏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于李女士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东向陈兴实际借款40万元,欠条是由李女士已故的丈夫王东出具,李女士既未签名,后期亦未进行追认,并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涉案债务金额为40万元,数额较大,一般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陈兴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貌似该笔借款与李女士无关。然而,陈兴在向王东交付借款时将借款打入了李女士的公务卡中。公务卡为信用卡,具有短信提示功能。法院认为公务卡系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并具有短信提示功能,可见被告李女士对该借款知情,并在收到款项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可见对其丈夫王东的借款行为表示同意,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期限届满,王东已于年2月死亡,王东与李女士未偿还借款,陈兴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4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女士辩解对王东的借款不知情,明显与事实相悖,且李女士未举证证实陈兴与王东约定本案中的借款为王东的个人债务,故法院对李女士的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因王东与陈兴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陈兴要求李女士支付借款期间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王东在欠条上承诺于年3月31日还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却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故应当支付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