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3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6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年第3号)………………………………7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8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9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12 7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13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23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24 1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25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26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27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32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33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34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35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37 18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7号)………………………………………………………39 19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8号)………………………………………………………40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45号)………………………………………………………42 21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4号)…………………………………………………45 2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5号)47 23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号)……………………………………………5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启运港。 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曰照市曰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三)经停港。 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六)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曰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四、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 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物,现就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二、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向海关、税务提供验核岛内居民资格、旅客离岛、购票等相关信息及联网环境。 三、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监管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年度——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年和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年度——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年和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为更好满足边境少数民族生活消费,现将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号等6个文件 附件1 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41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7号) 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 10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1号)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8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 14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号)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附件2 财税〔〕号等6个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2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3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32号)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5号)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3月31日。 四、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附件1: 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D、CN11-/D、CN11-/D、CN11-/D、CN11-9/D和CN11-/D的期刊 3.《法制日报》(CN11-) 4.《检察日报》(CN11-) 5.《人民法院报》(CN11-) 6.《中国日报》(CNll-) 7.《中国纪检监察报》(CN11-) 8.《光明日报》(CN11-) 9.《经济日报》(CN11-) 10.《农民日报》(CN11-) 11.《人民公安报》(CNl1-) 12.《中国妇女》[CN11-/C,CN11-/C(英文)] 13.《长安》(CN11-/D) 14.《中国火炬》(CN11-/C) 15.《中国纪检监察》(CN10-/D) 16.《环球时报》[CN11-,CN11-(英文版)] 17.《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CN11-/D] 18.《科技日报》[CN11-] 1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2.外宣类报纸 3.其他类报纸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工业产业类报纸 3.农业类报纸 4.文化艺术类报纸 5.法制公安类报纸 6.科技类报纸 7.教育类报纸 8.新闻出版类报纸 9.信息技术类报纸 10.其他类报纸 说明: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号),报纸类别由各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 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 3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4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5 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 6 新疆兴华夏彩印有限公司 7 新疆双星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8 乌鲁木齐旭鸿工贸有限公司 9 新疆育人教育招生考试印务有限公司 10 新疆大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11 乌鲁木齐松瑞印刷有限公司 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刷厂 13 新疆翼百丰印务有限公司 14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15 乌鲁木齐晚报印务有限公司 16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17 乌鲁木齐市一龙祥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18 乌鲁木齐网典方正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 19 乌鲁木齐市冠雄印刷有限公司 20 乌鲁木齐大路印务有限公司 21 新疆统计印刷厂 22 新疆兴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23 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24 伊犁日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5 哈密日报社印务中心(有限公司) 26 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7 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8 新疆天利人印务有限公司 29 昌吉州升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0 新疆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1 新疆准东顶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新疆巴音郭楞日报社印刷厂 33 巴州好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34 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35 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彩印厂 36 新疆日报社南疆印务中心 37 新疆和田日报社印刷厂 38 阿勒泰地区泰昇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9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40 克州盛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41 新疆塔城中信天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42 乌鲁木齐大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43 新疆八艺印刷厂 44 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45 乌鲁木齐市科恒彩印有限公司 46 新疆超亚印刷有限公司 47 乌鲁木齐新盾印务有限公司 48 乌鲁木齐红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49 乌鲁木齐市博文印务有限公司 50 新疆新七彩印刷有限公司 51 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52 新疆思源印务有限公司 5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54 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55 新疆伊力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56 阿克苏声远彩印有限公司 57 新疆红圣彤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58 昌吉市新泰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刊号 一、报纸 1 中国老年报 CN11- 2 中老年时报 CN12- 3 燕赵老年报 CN13- 4 老友导报 CN14- 5 辽宁老年报 CN21- 6 晚晴报 CN21- 7 老年日报 CN23- 8 上海老年报 CN31- 9 老年周报 CN32- 10 浙江老年报 CN33- 11 安徽老年报 CN34- 12 福建老年报 CN35- 13 老年生活报 CN37- 14 老年文汇报 CN42- 15 广州市老人报 CN44- 16 广西老年报 CN45- 17 晚霞报 CN51- 18 贵州老年报 CN52- 19 云南老年报 CN53- 20 陕西老年报 CN61- 21 老年康乐报 CN65- 22 老年康乐报(维文版) CN65-/-W 23 益寿文摘 CN34- 24 老年文摘报 CN15- 25 快乐老人报 CN43- 26 生活晚报 CN65- 二、期刊 27 中国老年 CN11-6/C 28 老人世界 CN13-/C 29 山西老年 CN14-9/C 30 老年世界 CN15-/C 31 老同志之友 CN21-6/C 32 夕阳红 CN22-/C 33 退休生活 CN23-3/C 34 老年学习生活 CN23-/C 35 银潮 CN32-/C 36 老友 CN36-/C 37 老年教育 CN37-7/G4 38 老人春秋 CN41-/C 39 当代老年 CN42-/D 40 老年人 CN43-/C 41 秋光 CN44-/C 42 老年知音 CN45-/G0 43 晚霞 CN51-/C 44 晚晴 CN52-6/C 45 金秋 CN61-/C 46 老年博览 CN62-/C 47 金色年代 CN31-/C 48 老干部之家 CN37-/C 49 新天地 CN11-/C 50 乐活老年 CN21-/C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63号)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办理渠道,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本公告自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略)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略) 5.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申报系统__企业填报使用手册(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年3月29日 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万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2。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维和3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8英寸)计算不低于40%; (四)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五)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条的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一)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12英寸)。 (2)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3)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6英寸)。 (二)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3.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合8英寸)。 附件2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一、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一)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二)存储芯片; (三)智能传感器; (四)工业、通信、汽车和安全芯片; (五)EDA、IP和设计服务。 二、重点软件领域 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进行申请。选择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选择领域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拥有所选择领域相应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处理软件。 (二)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三)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四)新兴技术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 (五)信息安全软件: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等方面的软件。 (六)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教育、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七)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八)公有云服务软件: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软件。 (九)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以上部分软件名词涵盖范围可参考国家标准GB/T软件产品分类)。 来源:沈阳火炬服务中心 1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